南方日报评论员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救助对象为在本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各级医疗机构对这些人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意见》要求,严禁医疗机构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这是广东省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出现“等钱救命”的情况。少数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医院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试点推行“先看病后付费”,但急救账单无法兑现,成了医院的包袱,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后劲与医生救死扶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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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从而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这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根据《意见》,我省已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地级以上市要于今年12月30日前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安排省级医疗救助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确定本级应急救助基金规模;同时应参照省的做法,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补助资金,以保障应急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工作机制,如: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民政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等等。通过这一工作机制,能够加强对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行为的约束,防止基金被挪用和冒领。可以说,《意见》考虑周全,监管到位,解决了医疗救治“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公共制度的温度,总是在对待弱势人群的态度中看得更真切。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最大意义,或许不局限于救济一些特殊人群,而是对公民安定感的修复。这一善政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生命无条件尊重,意味着“等钱救命”或将成为历史。同时,也补上了医保的“短板”,让“病有所医”不留死角,为打破医院“见死不救”打开了制度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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