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获80%救助,特困人员可获100%救助。《办法》将特困人员专门列出,特困人员享受门诊救助高过低保户,可获3600元。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21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了对《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修订。《办法》增设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困难群众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获80%救助,特困人员可获100%救助。这项制度将有效缓解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群众,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年累计最高限额医疗救助待遇后的大病所困难题。
2011年7月1日,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实现了对珠海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在全省率先开展了门诊救助,突破户籍限制,将购买了珠海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畴,较好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求的增长,加大力度改善民生,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在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增设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20万元或以上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特困人员则按100%救助。
《办法》将特困人员专门列出,特困人员享受的门诊救助高过低保户,低保户可获门诊救助1800元,而特困人员可获3600元。
据悉,由于市人社局需要对城乡救助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更新调整,确保困难群众出院时,系统将根据其就医时的身份类别及参加医保等具体情况,自动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医疗救助金额和自付金额,并实时支付医保和医疗救助金,《办法》将于2015年下半年正式实施,申请和审批将沿用现行程序,即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直接在其就医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减免,其他救助对象中本市户籍人员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镇(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