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佳欣 马喜生)在20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法制工委主任陈小清作了关于《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件法规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其中提出,目前对于地铁“逃票”,法规的处罚力度较小,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
据介绍,市人大法制工委依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委托华南师范大学地方立法与执法风险评估研究中心和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4件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评估工作去年3月份启动,评估机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对4件法规进行评议,最后给每件法规提出评价意见并打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4件法规的最终得分分别为86.68分、77.79分、75.85分和91.33分。
评估报告认为,四件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整体情况良好,但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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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评估报告提出,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对各种违反供水用水管理的违法行为监督和处罚力度不足、部分禁止性条款未设置处罚措施等问题。
报告在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评价中提出,应该增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操作性,法规应当进一步细化安全检查的标准、程序,明确主管部门和费用来源;同时,关于“逃票”问题,法规的处罚力度较小,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等。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7年。评估报告认为,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门监管部门存在职权交叉、职责不明的情形,安监局与安委会职能高度重叠,行政处罚措施力度不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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